
【必备】房屋租赁合同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租赁合同 篇1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 ……此处隐藏18504个字……同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电话: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一、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由合同双方谁付?
对于很多朋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该谁交付、及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规上,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即使是合同约定税负由物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法规文号: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定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二、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缴纳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租赁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税局去缴纳。
三、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如何计算?
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印花税在“签合同时”按合同金额缴纳。
2、印花税是这样规定的: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未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对财产租赁的印花税有特殊规定:最低一元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
四、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分几次扣除?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是0、1%,一次性交纳。
房屋租赁合同 篇9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铺面积
商铺坐落地址:乐山市五通桥西坝镇民主街,商铺面积约平方米(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商铺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期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续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房屋续租函,甲方收到乙方续租函后1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续租,若超过时间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续租。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承租本合同项下房屋,续约期内的租金,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续约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合同相应规定。
第四条: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金额:每年元。
2.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年的房租。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到期不交视同违约,违约金万元整。
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承租区域内设施的使用乙方向甲方或第三物业管理者支付水、电费、房产、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收费标准按房屋所在地相关标准的执行。
2.租赁房屋产生的税金和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甲方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在使用期间的装修及修缮有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出租的房屋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2.乙方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时应当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资质的单位,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如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由双方协商或移交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或逾期违约金。
2.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并保证房屋内外各类设施在乙方进场时能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擅自将房屋整修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拖欠租金的等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若发现乙方租赁期间存在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7.在乙方没有违反使用水、电等设施管理制度时,甲方应保证商铺正常用水用电。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擅自改造用途的除外。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的赔偿措施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或无法使用房屋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2.若甲乙双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且有权同时收取违约金万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也可以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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